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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3-01 下午約四點五十左右

地點:高雄市民族路上

事件描述:

  向來我一直認為我的騎車方式是屬於安全防禦駕駛,騎車時會根據前車的動向及路況調整行車的速度與方向或者提早減速,也因此截至昨天為止,都沒有遇過任何交通事故(其實是有兩次啦,一次是停紅綠燈時被一輛"四輪"的摩托車撞上來,造成車牌有點內彎,另外一次是遇到一個酒醉騎車的死白爛自己騎車太快撞到我,慶幸的是兩次都沒有重大傷害)。

  昨天下班騎車回家,按照過去的習慣,跟前車保持相當車距與注意路況,但是不曉得為什麼,我的阿帝號竟然想去跟前面的車Kiss bye,我的腳就夾在兩台車之間當電燈泡,就這樣,我的完美紀錄沒了,腳掌上多了一道大約一公分半長度的撕裂傷以及大片的紅腫,唯一慶幸的是我的車速不快,所以車子並沒有倒,不然現在應該會躺在醫院裡面,身上還會多好幾個輪胎印......

     

  車子並沒有什麼損傷,也沒有理賠,因為我當時真的有點恍神,所以前方車子突然減速並往我的方向靠過來才會造成擦撞,雙方當時車子並沒有停下來,所以也就沒有報警了,不過當時腳上的疼痛,確實讓我很痛苦,所以大家不管是騎車或開車一定要小心,在台灣,交通法規是用來開罰單用了,不是用來遵守的,每個人騎車後視鏡是裝飾品,就算前面的人沒看後面就給你突然轉方向,法規還是會說你不對,因為你沒有保持安全距離(見鬼了,那麼多車,旁邊還有違規停放的車子,哪來的安全距離,交通部長你來騎給我看),大家小心唯上,在台灣人命是不值錢的,只有大官或民意代表的命才是被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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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ulong100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